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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平湖

时间:2020-0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类:平湖花店

  • 正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涉案金额:人民币1,396.7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截至被告停止收取票款日的实际收入为准)。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的公告》及相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诉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6)浙0482民初335号】,开发公司因不服平湖市(2016)浙0482民初335号民事,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即《民事》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6-018、临2017-086、临2017-088)。

  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2017)浙04民终2513号】,《民事》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从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不当,二审予以更正。根据开发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管理公司收取门票费系基于开发公司的授权。而从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看,双方明确管理公司系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整个度假区的安全和物业管理,管理公司未向开发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其经营主要靠门票收入。同时双方约定,由开发公司补贴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费。可见,开发公司不仅仅只是授权管理公司收取门票费,而是明确该门票费的收入系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除此之外,开发公司还需再补贴一定的费用给管理公司。说明该门票费收入是应当是归管理公司支配和所有的。开发公司上诉认为,管理公司已另案起诉开发公司主张物业费,且不存在所谓两块不同的物业费,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以门票费冲抵物业费的事实,管理公司不能既占有门票费又主张物业费。对此,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8)浙04民终2649号民事认定,管理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和本案门票费针对的是不同的服务区域,前者针对的是整个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后者针对的是游艇湾这一特定区域,故开发公司有关管理公司收取的门票费与管理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构成重复的意见不能成立。管理公司基于开发公司的授权和双方协议收取门票费并取得门票费收入的事实清楚,一审驳回开发公司有关归还门票费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二审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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